文/西坡 青年作家
“你们的羊,一向是那么驯服,那么容易喂饱,据说现在变得很贪婪,很凶蛮,以至于吃人,并把你们的田地、家园和城市蹂躏成废墟。”
在《乌托邦》一书中,著名的人文主义者托马斯·莫尔用“羊吃人”一语将圈地运动牢固地钉在历史耻辱柱上。
精辟的断语令人印象深刻,能将宏大事件简单定性,但往往遮蔽了背后的历史复杂性。“羊吃人”之于圈地运动就是如此。
《乌托邦》出版于1516年,批判对象是英国早期圈地运动,与之对应的是18世纪之后的议会圈地运动。英国圈地现象始于13世纪初,13世纪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批关于圈地的法令,典型者如1235年的默顿法令和1285年的威斯敏斯特法令。有人称这些法令为“圈地法令”,也有人称为“反圈地法令”,因为这些法令规定,领主在圈地时,必须给农民留出足够的牧场。在此后200多年间,圈地运动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发展。
到16世纪,圈地才开始成为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众所周知,重要原因是羊毛需求的刺激。16世纪20年代到17世纪20年代,英国羊毛价格在一个世纪里平均上涨319%,生产谷物不如生产羊毛有利可图,所以圈地养羊动力十足。其实还有另外一个原因:人口增加对土地造成压力,促使人们设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圈地运动之前,英国主要存在的是敞田,土地由无数条田构成,每块条田的面积都不大,一家一户的土地分散到几个地方,彼此混杂地交错在一起,没有邻人的帮助就无法从事耕作。这是一种原始的土地耕作和占有方式,亟需变革。所以16世纪存在两种圈地:一是圈占大片土地做牧场;二是为了更有效地耕作而合并小块土地。
在一般人的想象中,领主把佃农从土地上赶走似乎轻而易举,因为土地本来就归领主所有,而且圈地既然这么有利可图,那么这场运动应该轰轰烈烈地展开了才对。即使有佃农反抗,也应阻挡不住历史前进方向,毕竟总要有人为进步付出代价。耕地荒废、农民被逐、流民四起,这些现象的确都出现在16世纪的英国农村,但规模到底有多大?
用数据说话:据统计,1455年至1607年,英格兰被圈占的土地大约有50万英亩,不到全国土地总面积的3%。“在两个多世纪里,庄园制下的荒地或公用地仍是英国乡村的通常特征。”1517年敕命委员会的调查表明,1485年至1517年,在调查的任何地区中,农民被驱逐的情况都为数极少,在诺福克所调查的一大片地区中,只有76所房屋和一个小村庄曾被拆毁。
一百五十多年,圈了全国3%的土地,这也能叫“运动”?而且这些地也不都是领主圈的。坎贝尔说,在那个“渴求土地”的年代,“在对土地的渴求中没有人比自耕农更贪婪”。自耕农热衷于圈占少量的、但价值很高的荒地和沼泽地。
在圈地中,领主为什么表现得如此克制?
一是国王和议会对圈地的反对、限制。圈地产生的恶劣后果很早就反映到议会中来,一份请愿书写道:“羊和牛马在赶着上帝勤劳的子民。”《农夫的对话》写道:“自绅士成为畜牧业者后,贫穷的工匠从未快乐过。”1489年议会通过圈地条例,反对推倒房屋,把用于农耕的土地改为牧场。1514和1515年议会再次通过法令,要求被摧毁的房屋要立即重建,圈占的土地要立即恢复为耕地。
最主要的抵制来自农民自身。一种是起义,如1607年的农民反圈地骚动。大批群众在北安普顿郡、沃里克郡和莱斯特郡聚集,他们“尽其力量去弄平和打开圈围的土地,但他们不触犯任何人身、物品,也不采取暴力行动。”起义最后虽然被国王派来的军队镇压,但促使当局再次派出圈地调查委员会。
但暴力对抗不是主流,原因很简单,因为暴力圈地不是主流。在这个时期圈地过程中,最流行的是协议圈地。比如1608年,利瑟姆庄园的领主与他的32个佃户达成协议,领主同意他的佃户持有同等面积的公有荒地,另外再加100英亩,换取他们支持圈地。1613年10月5日,霍汉庄园的21名农夫集体签署了一封信交给领主,陈述由于土地分散在公地中,无法很好地利用这些土地,他们宁愿取得4英亩被圈占的土地,也不愿意占有分散在公地的1牛路(指一头牛在一天内所耕面积)地。结果庄园领主按1牛路折算5.5英亩土地的比例予以折算,完成了庄园的圈地。
协议圈地是在平静、协商的气氛中进行的,可以尽量照顾到多方的利益,但代价是圈地速度很慢。英国领主为什么不能更有“魄力”一点,为什么要跟佃户签协议?因为仁慈吗?不,因为法律。
诚如历史学家侯建新所言,统治者的恣意和贪婪是本能而普遍的,英国领主不比中国或其他地方的统治者更善良,英国佃农的幸运在于,他们不仅有抵抗领主的意识和勇气,而且很早就有了与对方博弈的凭借和手段。对抗方式不乏暴力斗争,但更常见也更有力的斗争舞台是法庭。具体到16世纪圈地时期,英国佃农自身利益最有效的屏障是法律对公簿持有地产权的确立。
在16世纪,庄园佃农中最多的是公簿持有农,他们持有庄园法庭证明他们持有土地的资格证书的副本。从15世纪中叶起,公簿持有人在土地被侵占后,可以向大法官法庭请求司法救济。1468年,普通法首次允许公簿持有人以侵害之诉程序起诉侵占其份地的领主。到伊丽莎白一世时期,普通法已经建立了一套明确的公簿持有地权益保护规则。
虽然身份仍有区别,但佃农和领主已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法律契约关系。
爱德华·科克这样形容:“如今,公簿持有人有着稳定的地位了,他们不必在乎领主的不满,他们对每一突如其来的暴怒不再战栗不安了,他们可以安全放心地吃喝入睡;他们唯一当心的重要事项,就是小心翼翼地履行对公簿持有地所规定的而为习惯所要求的那些责任和劳役。除此以外,就让领主皱眉蹙额吧,公簿持有人全不在乎,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是安全的,不会有任何的危险。假如领主发怒将他们驱逐,法律为他们提供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公簿持有农的土地所有权得到保护,领主圈地就失去了合法性,即使羊毛的诱惑再大,也不能随意而为。英国法律对佃农的保护并非无中生有,其实早在中世纪,农奴就经常凭借习惯法在法庭上与领主据理力争。比如,农奴对土地的保有是世袭的,如果领主违背,农奴可以向法庭申诉。
举一事为证:1300年,埃尔顿庄园的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19个茅舍农的诉案,他们被指控没有给领主的马车装草,但这些茅舍农认为自己没有装草的义务。法院查阅了有关佃户劳役的惯例,然后确认:这些茅舍农有义务在草地里或领主庭院中将草垛起来,但是没有义务将草装上马车。因此19个茅舍农获胜。
在英国,从国王到贵族再到庄园领主和普通村民,都有遵循法律的传统,处理事务以法律为最高权威。抵抗的权利是社会共识,抵抗斗争表现在社会不同层面,《大宪章》是贵族抵抗王权的著名例证,甚至农民起义纲领都格外有英国特色。1381年,英格兰爆发声势浩大的农民起义,英国农民领袖没想改朝换代,而是向国王提出五项条件:废除农奴制;废除劳役制;地租降到每英亩4 便士;除非出于自己的善良愿望并按照正规的契约规定,任何人不再服役于任何人;实行自由买卖。这在其他社会是无法想象的。
重法律、重契约,为英国社会中的任何一员都提供了基本的权利起点。即使起点很低,经过长年累月的争取和积累,也足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17、18世纪,英国圈地运动风起云涌,是因为人们认识到规模化耕种能提高土地生产效益,于是呼吁议会废除了反圈地法。18世纪的圈地主要以议会通过法令的形式进行,申请在一个地方圈地,需要拥有圈占土地面积4/5以上的人士同意。
自始至终,英国圈地运动基本上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并不是一场少数人单方面控制策划、疾风暴雨式的、为达目标不择手段的运动。
也只有这样才能解释,英国社会为何经历了所谓“吃人”的圈地运动,却没有发生大规模动荡,更没有崩溃,而是相对平稳地进入了新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
来源公号:经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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