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强奸案,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对此,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欧湘富表示,这种未成年人谈恋爱谈出的强奸案,一般是女方家属报案,否则很少有案发。而这起案件则是在女方家属也不追究的情况下,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可见法律的严肃性。(《南方都市报》7月19日)
确实,对那些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的人进行法律制裁,一方面可以起到保护未成年少女身心健康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对那些想入非非者提出警告,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不论女孩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因此,这个懵懂少年也可以说是咎由自取。恋爱也应有度,谁叫你禁不住诱惑,抑制不住冲动呢?
不过,联想到社会上屡屡发生的官员嫖宿幼女案,笔者又觉得这个少年其实有点冤。因为那些官员明知对方是幼女,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人家也没有被判强奸罪,而只是以嫖宿幼女罪论处。恋爱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对方家长也没有追究责任,却被法院以强奸罪论处,你说这公平吗?不知道这个少年是不是撞在了枪口上?
与强奸罪相比,嫖宿幼女罪显然要轻得多。虽然也有人说,其实嫖宿幼女罪的惩罚更重,但是,在人们的一般印象中,嫖宿还算不上是犯罪,而是道德作风问题。也就是说,那些被以嫖宿幼女罪论处的官员,在人们的印象中,可能只是道德作风上的问题,而不是犯罪。
与官员嫖宿幼女相比,这个少年可真够倒霉的。同样是女方“自愿”,但前者是用钱来诱惑或购买的,这不仅是道德不容许,也是法律禁止的。而后者虽然被法律禁止,但道德却是容许的。然而,即使这样,结局却不一样,一个是强奸,一个却是嫖宿幼女。法律的弹性原来也很大!
联想至此,假如这个恋人也以嫖宿来为自己申辩,法院是否会改变强奸罪的罪名,而以嫖宿幼女论处呢?
© sandra for 中国数字时代, 2012. | Permalink | No comment | Add to del.icio.us
Post tags: 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公正, 地方官员, 特权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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