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5日星期日

阅收藏:高锴: 关于党的领导:1982年宪法的重要修正

Political China

世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艰难曲折的斗争之后, 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变成了执政党。迄今, 中共党员人数已超过8000万人,在政府机关、 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中共党员都占有很大比例, 担任重要职务。按照中共党章,党员必须执行组织决定,因此, 只要中共领导一声号令,全党坚决响应,全国也就会随之行动。 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 在事实上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 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为什么呢?

有人说:“1982年宪法序言中多处写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足以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规定的”。笔者认为, 这是对宪法的误读。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讲述立法经过、历史背景、 立法宗旨等,但它不是宪法正文,而是宪法的前言; 是解释和说明宪法,引导人们去正确理解宪法, 以利于宪法的维护和施行。宪法序言提出了国家的大政方针, 但它不是宪法本文。

序言中有三处提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 都是用的叙述性语言,讲述历史事实和展望未来,并不是法律规定。

1982年宪法的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总纲》,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 国徽、首都》,共138条,全都用的是规范性法律语言, 这才是法律规定。但是,从第一条到最后一条, 任何条款中都没有出现“共产党”一词,也自然就没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规定了。

为什么这样写?为什么不在宪法正文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这当然不是文字的疏漏, 而是老一辈共产党领导人和立法者深思熟虑的结果。

为了分析这个问题,有必要回忆一下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是“ 文革”后期,左倾路线猖獗时制定的。它强调的是“ 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否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宣扬以党代政、以党治国。这部宪法总共只有30条, 在它的第2条、第13条、第15条和第16条中,都明文规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甚至在第26条规定:“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首先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更有甚者,在1970年9月6日, 中共九届二中全会通过这个宪法的“草案”时,原文写的是“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 拥护中国共产党”。只因为过后不久,林彪“折戟沉沙”, 草案的这些提法沦为历史笑柄,才在制订1975年宪法时把“ 拥护”毛主席和林彪的半句删掉了。

“文革”结束以后,在华国锋主持下,制定过一部1978年宪法。 由于存在着“凡是”思想的影响, 这部宪法的法律条文中仍多处出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词句, 仍规定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982年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清理“ 文革”错误,拨乱反正的思想基础上制定的。 在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制定本法前不久,1982年9月, 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在这次会上通过了新的党章,新党章规定了“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 是中共党史上划时代的决定,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中还明白提示:“ 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从中央到基层, 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当年主持新党章起草工作的胡乔木, 在1982年9月13日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说:“ 党是国家和人民的领导力量,但它并不凌驾于国家和人民之上, 党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工作”。

党在国家之内,党在人民之中, 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摆正了党和国家的关系, 也摆正了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正是在这种正确思想指导下, 1982年宪法应运而生。

1982年宪法制定前两年, 全国人大就接受了中共中央的建议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 吸收各界人士和专家、学者参加,经过多次认真讨论, 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这个“草案” 并组织全民讨论,征求各方面意见,集中群众智慧。同时, 起草者也很重视外国的立法经验,关于宪法中写不写“ 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是参照了外国的经验制定的。

当时,笔者所在的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 曾根据领导指示查阅了一百多个国家的宪法, 发现世界上除了少数几个专制国家以外,没有哪个号称“民主” 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国家由某党或某位大人物领导的。

“人民共和国”的含义,就是国家由人民做主,由人民共同管理, 否则就不配叫“人民共和”。 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权利, 却又规定公民必须服从某党或某位大人物领导,这还能叫民主吗? 这是把“主人”和“公仆”的关系颠倒了。 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有执政党,任何执政党都要推行自己的施政方针, 动员人民一道来实现党的政治理想。但是, 人民群众是否拥护执政党,这只能由人民自愿抉择, 而不能由法律来规定。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 在于是不是得到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拥护,人民群众可以选你, 也可以不选你;以前拥护你的,以后也可能不拥护你, 拥护不拥护全在于人民群众的自愿。党要提高执政能力, 要研究提出正确的方针、政策、任务,要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党员要起模范带头作用,要做对群众的说服工作, 争取人民群众的拥护,但是,决定权在人民手里。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不能用法律来限制人民的民主权利。

中国共产党曾经为中国革命和建设做出重大贡献, 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巨大的威信, 党的领导人毛泽东曾经被亿万群众拥戴为“永远不落的红太阳”。 但是,永远不犯错误的政党和领袖是不存在的,“大跃进” 及随之而来的大饥荒导致三千多万人饿死,“文化大革命” 伤害了亿万家庭,这些都是当时的领导者犯的极其严重的错误。 当时,如果有一个政治机制,能够抵制这种错误就好了。

“文革”后,笔者有幸参加全国人大的许多会议,直接看到、 听到主持人大工作的彭真、习仲勋、杨尚昆、 彭冲等中央领导同志苦心思虑,讨论总结经验教训,防止“文革” 这类错误重演。他们无数次告诫大家,一定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以法治国。也就是说,要坚持反对“人治”,反对“以党治国”。

正是在总结经验教训、拨乱反正的思想基础上, 修改制订1982年宪法时, 断然删除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正文中所有关于“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词句,删除了“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 的规定,也删除了马克思、列宁、毛泽东等个人的名字, 无论这些人物多么伟大,宪法遵从的是“人民至上”的原则, 拒绝把政党和个人置于国家和人民之上。

新宪法的条文中删除了“共产党”一词,却出现了“各政党”一词。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人数百倍于八个民主党派的总人数, 对国家的贡献更不知大多少倍。 但是中国共产党在1982年宪法中也被列入“各政党”之内, 这体现了各政党无论大小,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特殊利益, 一切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依归。

经过这些修改,我国宪法焕然一新。依照法律,新的宪法一旦通过, 旧的宪法即行废除。1982年12月4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 当天就公布施行。旧的宪法早已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但奇怪的是, 有些人迄今仍在沿用1975年宪法中的某些错误语言, 这是否是极“左”思潮“阴魂不散”呢?

胡锦涛总书记在总结党的经验时说过:“一个政党过去先进, 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 这是我党新一代领导人的实事求是的科学总结, 和1982年制订现行宪法时的思路是一脉相承的。 我们党要依靠正确的路线方针,依靠全党同志的共同努力, 依靠艰苦奋斗的作风,依靠不断改革,与时俱进, 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 而不应企图用法律条文把党的领导固定下来。

邓小平同志从来反对“以党治国”,他在1941年就写文章指出: “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 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布到我们党内来”。现时, 有人仍坚持主张用宪法来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也就是用法律来要求人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这正是“以党治国” 观念的翻版。

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但是, 有了好的宪法不等于就有了宪政。彭真在1982年《 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中国共产党将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 同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一道, 共同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他还说:要“从政治上、 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要“ 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保证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权利”。 他在多处讲,要“真正的”、“真实的”, 是否为提醒大家要防止某些人可能用“虚假的”和“伪装的”手法, 在明里暗里抵制和侵犯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呢?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原主任)

—— 原载: 炎黄春秋2011年第8期
本站刊登日期: Saturday, July 04, 2015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领导:1982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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