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专题:巫山童养媳案
今天谈童养媳的故事,介绍舆论中证人证言的有效性。
此事发生在巫山。当地有个女孩马泮艳,她的母亲只生出她们姐妹三个,没有男孩,丈夫颜面无光。她遭到家暴,被打成精神病。后来一次发病时用锄头将丈夫打死。母亲被公安局带走后,村里协调让大伯收养她们(老三则到姑父家),一个月后母亲被放归,遭大伯殴打后逃走流浪。三姐妹辍学在大伯家砍柴喂猪,均在12岁时卖给30岁、29岁、24岁的男人成婚,卖者分别得款2500元、4000元、4000元。马泮艳排名老二,13岁报强奸案,警察当夫妻纠纷未作处理,多次逃跑被抓回,十四岁时产一女,十九岁时产一子。后逃到深圳打工后在义工帮助下,维权至今。想找人结婚,发现当地民政在自己缺席时已做结婚登记,起诉强奸公安称时效已过,起诉离婚法院判她净身出户。马泮艳目前要求把拐卖者(大伯)、强奸者(前夫)判刑,公安民政的责任人道歉。媒体已报道多轮,但迄今未有实质进展。
家暴、夺取遗产、拐卖儿童、童婚、强奸、非法拘禁……这种事居然在微博上引发了争论。本文不参与这些辩驳。童养媳系旧社会用词,不该发生在2000年,更不该2017年还在争论且拒绝处理。新京报引述说当地有1000多童养媳,推算到全国所有贫困地区,几十万人不是问题。大家算出这个数字就应该明白解决的难度,但这不意味着女孩就该忍气吞声。
依稀记得几个月前,土耳其总理提案特赦一批娶了15岁幼女的男子,因为在土耳其边远贫困地区,宗教传统强大,童婚普遍,尽管法定婚龄17岁,父母同意后婚龄可降低为16岁,但仍有很多违法童婚。土耳其法律规定,性侵12-15岁女孩判8-15年,强奸判16年,3000多人因为娶了年龄小的老婆被判重刑、关监狱,导致一些受害女性带着小孩,生活出现困难,而丈夫又要很久才能出狱。所以总理提出,若当事女性及家庭同意,可以将丈夫特赦。该法案因当地女权组织反对声太大被撤回了,主要担心特赦容易鼓励更多的童婚,而幼女无力判断,在家庭压力下也很难抗拒。
尽管法案有很多争议,但我认为至少应该看到:
1.土耳其的确抓了一些童婚者,也判了重刑。
2.预案中,特赦建立在当事女性同意的情况下。
3.声明的出发点不是“年代久远”“传统顽固”(尽管有,但21世纪发生的事不该再用这种理由),而是一些当事女性的现实困难(带着孩子单亲家庭生活艰难)。
国内营销号以“土耳其强奸幼女,只要娶了就无罪”做了报道和大批判,毫不意外,这次来为国内童婚洗地的号有些也是当时跳得最高的。还搬出了“刑事案件疑罪从无”、“只有口供没有证据”、“程序正义”等先进法治理念。包括一些媒体的口径也是“发生这种事令人震惊,但是受害人没有证据啊真是遗憾哪哈哈哈”。在这样的掩护下,当地官微开始发各种旅游微博,希望热点尽快过去,如同被查出吸毒的艺人们,开始每周贴自己在阳光下奔跑的照片一样。不知道是哪家统一培训的,简明有效,毕竟无论是媒体还是大V都不可能持续关注一件事,营销号就更别提了。而能够提供长期帮助的那些专业组织在舆论中已经是被大肆污名和攻击的对象,自身难保。
这事谈不上程序正义,因为根本没走过程序,其间任何行为但凡合法走程序都不可能发生。至于“口供”“疑罪”之说,一般来说,强奸案,原告是检察,“口供”系犯罪嫌疑人自供,受害人马泮艳的身份是证人,供述系证言,证人证言在法律上当然是有效且极其重要的。
实际问题在于,很多觉得证人证言并不可信,是人就会撒谎,不及那些物理存在的证据。这话没错。不过首先物理证据本身并不会说话,也需要证言和分析来支持。况且,假如公权不作为,当事人几乎不可能有能力搞到什么证据。这就是行政权的威力,比如在俄罗斯,很多反对派被暗杀,大家明知是普京下的手,但报案后警察就是拖着不查,这时法院是根本不起作用的,哪怕它愿意主持公道。
在正常社会下,没有证据、只有证言的案子,司空见惯,比如:
猥亵案件,双方不过进行了一些身体接触,受害人哪来的证据?
你独自开车时警察把你拦下,开了张罚单,说你闯红灯,但该地又没有摄像头。你哪来的证据?
你被人用刀砍得浑身是伤,觉得有铁证了吧?结果嫌疑人当庭否认,反口说是你自己找人砍的,用苦肉计污蔑,你怎么办?
证物、证人、证言都有成立概率,有效性需要在法庭(或者其他公正的平台)确认。所以大家在各类法庭剧以及真实的法庭中,经常看见,律师竭力让陪审团或法官相信己方的证据或证言。当必须对相互矛盾的证据证言做出判断的时候,作为旁观者或者仲裁者,应当遵循怎样的方式,才能大概率做出好的判断呢?
【互证】
多人独立能相互印证的证言、指控,胜于单人孤证。
【生活合理性】
被害人浑身是伤,当没有其他辅助证据时,“被人砍”比“找人砍自己陷害别人”更有合理性。要证明后者,除非提出更强的证据。
【证言与情境、证物相符】
比如经常有人问,在美国家庭纠纷警察和法院居然也管。如果女朋友哪天拌嘴了,一怒之下告我强奸怎么办?
单纯的证言几乎不可能被采纳,但假如她展示身上各种严重的瘀痕,配合丝丝入扣的场景描述。你又拿不出有效的减轻嫌疑的反驳证据(比如不在场证明,或双方近期亲密合影的照片与聊天记录),那就有可能要倒霉了。普通人还是不用担心的,尽管有诬告成功的几率,但很小。
【人性缺陷】
离事件发生时间越近,证言效力越高。因为时间越久,能记住的细节就越少,错误率越高。
无利益相关者效力高。比如京华时报去年采访当地警察,警察称这在当地的确是事实婚姻。因为当时警察把这当成一起普通强奸的报案看待。但现在这已成为当地的政治形象危机,再采访警察,说法就不那么可信了。所以是否确有这样的证言,京华时报的采访录音是否属实,就很重要。
信誉越好的人,证言效力越高。因此法庭剧中,律师喜欢用各种套路或语言陷阱来质疑证人的信誉。
【行为连续性】
人会倾向于重复做出性质相同的事情。比如警察给你开闯红灯罚单,你不认可,上庭起诉,双方均无任何证据,法院会信谁?一般都是信警察。因为法官相信一个长期开罚单有经验的警察,出错的概率比你撒谎的概率小。但如果你能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这个警察经常错开罚单,或者证明他有种族歧视。那基本就翻盘了。
比如大伯将受害人满12岁时送到他人家里,并收取费用。受害人说是卖给别人当老婆,但也有人说这是让人代为抚育。至于当年杀猪宰牛立字据迎娶之类的又无人作证,那怎么判断?很简单,首先看结果,结果是,幼女的确嫁给了年龄大一轮半的收养人,卖老婆的指控更值得信任,而非找人收养。其次,看【行为的连续性】,三姐妹被陆续送到他人家中,全部幼年嫁给了年龄差距极大的收养人,且均在十六岁之前怀孕生子,这基本排除了“原本只是想送去收养,但两情相悦成了夫妻”的这种偶然的可能性。除了形成【互证】以外,也体现了当地的风气与买卖者的目的,童养媳的指控变得更加扎实。
【逻辑一致性】
很多人迷信证物的威力,受害人也是:我14岁零8个月产女,有法院确认,这不是证明我14岁之前,幼女时和强奸者发生性关系的铁证么?没想到当地发言人把女儿生日算作农历,换算公历后拖了一个月,于是不能证实一定在14岁之前。至于14岁之后怎么就不是强奸了?发言人没说,但你懂的,刨去最硬的年龄,其它软证据,比如女方的证言,是永远不会被认可的。这么做的良苦用心大家都看得出来,但一样有个问题,就是逻辑一致性。
假如将女儿的生日记成农历,理由是“当地都这么记”,那么童养媳也是当地人,生日也该记成农历才对,这样算,还是14岁零7个多月时产女。而不该是一个用公历一个用农历,不一致的地方是需要解释的。丧失了逻辑一致性的标准,又无法拿出足够有说服力的理由,这种做法是不值得信任的。
尽管我们理解了判断证言有效性的部分技巧,但在一个当地群众、干部、警察都对童养媳这种犯罪行为无感的环境下,很难有好的结果。如同60年前种族歧视中的美国黑人,在法庭上面对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当地陪审团,无论如何辩护都很难获得公正。移民大城市自然是好办法,换个更公平的新环境,但农村终究还是会有很多年轻女性生活的,其中不乏被侵害者。必须先解决社会的问题,才能最终解决这些个例。
© Sandra Fu for 中国数字时代 | Permalink |
Post tags: 地方政府, 妇女权益, 巫山童养媳案, 弱势群体, 性别平等, 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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