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赵艳锦案,侦查、起诉阶段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关于审限的规定屡屡轻易被突破。
2002年3月6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将赵艳锦案报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2年4月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安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然而,直到15个月后,赵案才被提起公诉。事实上,安新县公安局没有补充任何证据。赵艳锦的辩护律师宣东说,在案证据中没有任何一份是在2002年4月4日至2003年7月23日调取的。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该案是由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3年7月23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向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赵艳锦构成故意杀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一桩故意杀人案,由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这显然违背法律常识。
2013年4月17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刘占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这样做是有原因的,但是,我刚刚接到保定市检察院公诉处的电话,这个问题由他们答复。我能说的是,这个事是保定市政法委定的。"
刘占强说,2003年,全国治理超期羁押,保定市的疑难案件都交给市政法委处理。案件由安新县检察院起诉,"都是有文件记录的"。
最终,安新县人民法院没有审理赵案。
接到起诉书后近两年后,2005年6月22日,安新县人民法院向保定中院书面报告,将赵艳锦、郭万祥故意杀人一案移送保定中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5、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做出决定。
2005年12月23日,保定中院一审判决赵艳锦无罪。2006年1月4日,保定市检察院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子,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案件,最长应在两个半月内审结。
但是,直到保定中院宣判半年后,2006年7月7日,河北省高院才开庭审理,判决更是在2007年4月23日才作出。
(注:本文中的《刑事诉讼法》是指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版本)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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