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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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面】朱令案:人人皆可指证“凶手”
另一面专题:朱令案:人人皆可指证“凶手”
导语:自复旦大学投毒案后,1994年清华女生朱令“铊中毒案”再度成为网络讨论的热点。已被警方“解除嫌疑”多年并早已移民出国的 同宿舍女生孙维,仍被网友指认为疑凶。就事论事而言,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对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并不代表嫌疑人本身没有嫌疑,更不代表网友不能对此做出讨 论和指证。
1、“疑罪从无”仅适用于司法审判
从2005年开始,前嫌疑人孙维在天涯论坛发表《孙维的声明——驳斥朱令铊中毒案件引发的谣言》,以孙维的名义公开为自己辩解,激起众人的讨论日 前,当年曾帮助朱令求助于互联网使其最终得到确诊和救助的贝志诚(@一毛不拔大师)发微博表态:“100%相信她(孙维)是凶手。”有网友则称这是:“没 有确切证据全凭推论就十几年大肆污蔑别人”事实上,“疑罪从无”仅仅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遵从的原则,目的是使被告无需自证无罪。
无罪推定是司法审判过程中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一种保障。通常说来,定某人的罪,并剥夺其自由,是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所能实施的最极端的行为。因此证明一 个人有罪的责任,完全在控方(即代表国家公权力的一方),被告方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而只需要证明控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有罪。
由此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无辜,需要司法做出裁决;而犯罪嫌疑人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前,在刑事实体法上是无罪的。无罪推定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假 定,而非事实上认定。从事实角度来讲,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也可能有罪。但在法律上,他们均被假定为“无罪”。同时,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根据已有事实和证 据,可以推测谁是作案人,并根据需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2、公民拥有表达对他人怀疑的权利
在思想领域用无罪推定原则——没有推定的就不能质疑,一旦质疑了就是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这无疑是剥夺法院推定以前的思想言论自由,不符合反对法庭人为推定后并不赞成的那些思想和言论的自由。
3、被质疑者同时有权对自己“名誉权”被侵犯诉诸法律
在朱令案中,有网友以“如果孙维不是凶手,你们如何面对自己的良心”,反驳公众对于孙维的质疑。这不过是将自身的道德标准强加在他人的讨论之上。所 谓的“言语侵犯”“言语作恶”的标准因人而异,每个人在对待自己和别人的言论标准也不同。因而对于公众个人而言,类似的讨论是否涉及到侵犯了“嫌疑人”的 名誉权,则应由被怀疑者自行选择是否诉诸于法律手段进行判断,并加以解决。
4、司法判定是否有罪仅与证据有关
就朱令案本身而言,尽管警方一直怀疑为朱令同舍和同班同学孙维是投毒真凶,同时说明有证据显明是嫌疑人利用铊中毒测试报告出得太晚,破坏了朱令宿舍 的物品,使得仍还有小于1%的硬件证据缺失。但从1995年5月7日以来的11年(2006年),此案最终没有进入法庭阶段,北京警方一直没有宣布侦破此 案,也没有公开任何有关的细节和原因。
但无论中国、美国,刑事、民事,审判都必须以证据为基础,但对证据的效力、取舍有不同原则,取舍就是辛普森案在民事和刑事上出现不同判决的原因。
由于在美国,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是分开进行。因而,在辛普森随后的民事判决中,陪审团依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的诉讼程序及证据证明力,在刑事诉 讼中判辛普森无罪,在民事诉讼中判辛普森承担3000多万美元的巨额赔偿。美国民众在对刑事判决惊讶的同时,却平静的接受了民事判决,随后的民意调查显 示,有64%的民众支持这一判决。
结语:尽管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和调查取证”皆是司法程序,与公众讨论无关;公众讨论在证据不明的情况下,更没法对案件的司法程序产生影响。但每一位公民都有质疑司法的权力。(出品:网易另一面,编辑:沈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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