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9日星期四

阅收藏:交汇点|铜陵化工厂爆炸无人员死亡 医生:不可能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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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片来自新浪微博用户 @从前丶车马邮件都很慢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官方微博9日零时通报称,8日22时50分许,铜陵恒兴化工(民企,已停产)高沸点溶剂罐发生爆炸,经排查,目前无人员死亡。交汇点记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带来独家报道。

当地居民:以为是地震了,一夜没敢睡觉

距离工厂爆炸中心20多米有一家饭店,交汇点记者在现场看到,这里的门窗全部被炸飞,饭店内的物品一片狼藉。饭店老板娘告诉交汇点记者,昨晚10点多,她准备睡觉,突然听到轰的一声,屋外亮如白昼,她在内屋赶紧出来查看,发现自己的饭店门窗全部炸飞,“门口的一辆轿车也覆盖了满满的油污,空气中一片刺鼻的味道。”

采访过程中,交汇点记者也联系上了正在铜陵老家过寒假的蔡小姐,电话里,她的声音略显沙哑,“很晚才上床,躺在床上怎么都睡不着。”

说起爆炸瞬间的场景,蔡小姐回忆说,“我家住二楼,当时我正在屋子里看电视。突然听到外面‘嘭’的一声巨响,然后整个天一下子就亮起来了,全是红光,持续了大概有六七秒的时间。那一刻我整个人都是蒙的,只是下意识地把电视关了。外面还有人喊,地震了。”

通过QQ里的位置分享,蔡小姐把她当前所在的位置给记者发了过来。交汇点记者发现,蔡小姐所在的小区,离爆炸的化工厂只有1公里。交汇点记者特地赶到现场,前往周边的超市、小卖部转了一圈, 当地并没有出现市民抢购纯净水的情况,当地人的心情还算平稳。

“我有个同学住的地方离爆炸的工厂更近,只有大概500米。我们昨晚也联系了,他说还好,家里的玻璃没有碎,但站在阳台上,能感受到爆炸的热量。”蔡小姐告诉记者。

当地官员:无人伤亡,网上媒体报道失实

交汇点记者联系上了铜陵市委宣传部的张主任,他否认存在人员伤亡情况,说没有人受伤,更没有人死亡。至于医院有收治伤者的情况,他一再强调不知情,确实无人员伤亡。

在电话里,张主任表示:“因为是突发事件,网上媒体报道失实”,并且一直强调铜陵日报的报道是准确的,“无伤亡”代表真实情况。

交汇点记者联系上铜陵市公安局,该局宣传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事故中目前只有两人受轻伤,但并非爆炸所致,而是被飞溅的玻璃碎片戳伤,具体情况以铜陵市政府口径为准。该工作人员一再强调伤者是后期被玻璃戳伤,具体的可以关注铜陵发布或消防微博。然而,仅仅10分钟后,该工作人员又再次回电话过来,此次回复与之前有所不同,该人员称“公安只是负责外出处警,具体的不清楚”,准确的应以市政府外宣为主,之前所说的有两人受伤也只是因为在朋友圈看到大家在传。

随后,交汇点记者又联系上铜陵市消防支队,该支队相关人士一听来意,只字不提爆炸之事,而只是指引记者找到了相关负责人核实。经核实,该张主任与此前回复“无人员伤亡”的张主任为同一人。然而,当记者再次电话时,座机无人接听,手机一直通话中。

记者发现铜陵发布于今天00:10发布微博,称“爆炸事故经排查无人员伤亡”。值得注意的是,今天凌晨00:47,新华社发布消息,爆炸发生后,2人被玻璃划伤,已送往医院处理,尚未发现人员死亡。

此次爆炸到底是否有人伤亡,伤亡人数到底是多少,还有待进一步证实。

医院医生:不可能告诉记者

在爆炸伤者所送往的铜陵市立医院急诊室门口,交汇点记者看到了不少保安。当听到记者问到伤者情况时,医生立马警惕回绝。

当记者提出想要采访的意图时,医生瞪着眼睛说:“你们是媒体的啊?那更不可能告诉你们了。” 并叫出医院保安把记者请出门外。

相关链接

恒兴化工曾被列为环保良好企业

由铜陵市环保局发布的铜陵市2015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告显示,恒兴化工曾被列为环保良好企业。

此外,此次发生爆炸的恒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西临长江,东临铜官大道与市区相通,相距市中心仅4千米。而铜陵恒兴化工厂所在的地区,化工厂分布密集,安全事故多发。

九年前,涉事企业曾发生大火

安徽新媒体集团主办的“中安在线” 2008年03月10日曾发布过一篇报道,《铜陵一化工厂突发大火 大量有毒烟气飘向居民区》,“3月9日凌晨零时40分左右,铜陵市恒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五硫化磷车间突发大火,40余吨工业硫磺和剧毒黄磷等生产原料严重受到大火威胁。该市消防官兵迅速到场紧急处置,经近2小时的艰苦奋战,成功扑灭大火。经初步了解,车间内溶硫槽和槽内原料被烧毁,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出事企业曾涉嫌贿赂安监局领导

交汇点记者查询了一份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3日发布刑事判决书,编号为“(2016)皖07刑终86号”,其中一名被告人为胡善俊,曾任铜陵市安监局副局长。

判决书中写到“2011年至2015年,铜陵市恒兴化工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司某为该公司新建项目在‘三同时’安全评价及日常生产经营中能够得到被告人胡某甲的关照,于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后,多次送给胡现金、购物卡共计32000元。同时,司某于2012年送给胡中石化加油卡5000元;2013年、2014年为胡报销油费约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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