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4日星期五

阅收藏:【网络民议】代养费、恋爱金:村干部还能见证童养媳(附水军展示)

via 中国数字时代

背景新闻【图说天朝】巫山童养媳案:你看不到黑暗,是因为它被404了

巫山网|巫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就马泮艳相关情况答记者问

1997年5月,马泮艳母亲方登连因精神病发作,将其父亲马正平打死,后离家出走。时年9岁的马泮艳及其姐马泮珍、妹马泮辉生活无法保障,由伯父马正松代养。四年后,因马正松实在无力代养,在亲属的建议下将马泮艳送往双龙镇乌龙村陈学生家生活。在当地村干部的见证下双方协议约定,陈家给马正松3000元“代养费”,给马泮艳1000元“恋爱金”,马泮艳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前由陈家代养,达到结婚年龄后与陈学生结婚。2002年10月,马泮艳产下一女。2007年8月,产下一子。2008年后,马泮艳大多数时间在广东等地务工,较少回家。2016年6月,马泮艳与陈学生经法院调解离婚,马泮艳与陈学生所生儿女由陈学生抚养。
[…]
依据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女方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经调查确认,马泮艳女儿在2002年10月26日(农历9月21日)出生。根据医学专家意见,马泮艳第一次产女的受孕时间在2002年1月至3月期间。马泮艳户籍资料显示,2002年1月24日满14周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学生在马泮艳未满14岁时与其发生过性关系。因此,也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罪。

马泮艳在微博对巫山县政府说辞的反驳:

附:针对马泮艳微博回应的网络水军展示

水军A:

水军B:


水军C:


以下评论由数字时代编辑收集自新浪微博:

@spidey_乌鲁克民众:我都快要怀疑这是不是新中国了,童养媳不是违法的吗???村干部还能见证童养媳???

@安石榴阿措:“按照巫山宣传部的说法,我13岁时送到了前夫陈学生家,约定我成年以后嫁给陈学生,还是村干部见证的。” 然后14岁生娃了。巫山市政府开会“研究”后传达到原po的说法是她女儿早产,意图将发生关系年龄推迟以开脱强奸罪名。这么猥琐的政府简直是……算了确实是经常在我国见到的。

@占俊律师:巫山政府宣传部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利用媒体发布不实的消息,明显就是为了掩盖巫山三姐妹卖做童养媳的丑闻!按照宣传部的说法,马泮艳的大伯可是将她送给别人做老婆啊。这不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么?而且还收了巨款3000元。

@GaiusValerius:代养费,恋爱费,第一次见到把拐卖妇女,童养媳说的这么清新脱俗

@古龙人:“代养费”“恋爱费”“约定结婚”……你可能见识到了假政府,小老百姓维权实在是太难了#重庆巫山童养媳事件#

@乌牛酱:身份证上的生日,变成让人脱罪的借口了。

@heleanyy:骂个警察第二天就抓起来。这个呢??那么多天没下文???吃屎吧。政府官员

@大世界娱乐总部-周逸峰:政府说出的话就是一个笑话,糊弄小老百姓

@胡萝卜的吉光片羽:从未见过如此不要脸的官方!!

@E伯爵:新闻里没有当事人的声音,那就转一发吧,公平一点。

@幻火丶张嘴吃饺子: 话说有哪个公安帐号有转过么?都是怂货么?


© Sandra Fu for 中国数字时代 | Permalink |
Post tags: , , , , ,
发送任意邮件至sub@chinadigitaltimes.net便可成功订阅数字时代

没有评论: